北流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解读
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提高北流市环境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划分技术规范》(GB/T5190—94)要求,结合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质量现状等实际情况,制定《北流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北流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北流市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北流市工业园区,总面积136.2平方公里。
二、声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一)声功能区划的基本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划充分利用北流市城区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及现行行政区界,既要考虑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具体原则为:
1.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严格控制5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6.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
(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44号);
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执行;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 年1月1日正式施行;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 2008年10月1日执行;
10.《社会生活环境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1.《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
12.《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2010年);
13.《北流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2013-2030)》(2012年)。
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方法划分。
根据北流市实际情况,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3类、4a类、4b类5个类型功能区,其适用标准见表1。
表1 北流市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适用标准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 昼间 | 夜间 | |
1类区 | 55 | 45 | |
2类区 | 60 | 50 | |
3类区 | 65 | 55 | |
4类区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一)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可能存在本区划范围不能满足城市实际发展空间需要的问题,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区划以北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镇区、工业集中区规划为编制依据,将来这些规划存在调整的可能,因此区划应适时进行调整。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之间不设过渡地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北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确定昼间为每日6:00 至22:00,夜间为22:00 至次日6:00。
(五)对于本区划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可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确定其适用标准。
(六)本声功能区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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